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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瑞安市科普经费管理办法》的 通知(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11-01-14     浏览次数:28316     来源:    
关于印发《瑞安市科普经费管理办法》的 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了规范科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鼓励和支持各类社会组织开展科普活动,推进我市科学普及工作的开展,依据《科普法》、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资金管理的规章制度,结合我市科普工作的实际情况,现制定并印发《瑞安市科普经费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二0一0年五月十七日
  
  
  瑞安市科普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科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鼓励和支持各类社会组织开展科普活动,推进我市科学普及工作的开展,依据《科普法》、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资金管理的规章制度,结合我市科普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普经费的来源:
(一)市财政预算内安排;
(二)社会团体、民办机构和个人捐赠;
(三)其他资金。
  第二章 使用的原则和范围
第三条 科普经费的使用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专款专用的原则。科普经费必须按规定的用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二)择优补助的原则。科普经费对科普工作影响面广、使用效果好、体现创新性的项目,给予重点支持;
(三)配套补助的原则。鼓励全社会相关组织开展科普活动,兴办科普事业。
第四条 科普经费主要用于下列范围:
(一)科普宣传。用于科普出版物(包括报纸、期刊、图书、图片、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和大众媒体的科普宣传(包括报纸专栏和专版、期刊栏目、广播节目、电视栏目、互联网站、科普网页等);科普活动(科技咨询、科普文艺、科普讲座、报告会、秘书长论坛、科普展览、科普展品研购、科技下乡、科技扶贫)经费补助;表彰奖励在科普工作中做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二)科普交流。用于科普创作工作研究和科普理论研究与成果征集、评选,开展与国内外及区域内科技团体之间的交流、合作与联谊活动;组织科普培训、科普政策及科普规划的制定,及高层次专家工作站建设、科技攻关及实用新技术的推广应用等;用于团队科普助理特派制度建设和活动经费的补助。
(三)科普教育。用于科普教育基地、科普示范基地(园)、科普示范乡镇(街道)、村(社区)、企业(联盟)、学校的创建补助;用于科普场馆、科普活动中心、科普画廊(栏、板、电子画廊)、科普设施建设补助;用于全民科学素质教育(青少年、农民、公务员、务工人员)创新能力培养、科技竞赛等活动补助。用于“农函大”、农民科技培训和农职称评审工作。
(四)其它公益性科普活动。
  第三章 申请经费补助的项目条件和补助标准
第五条 申请科普经费补助的单位应具有较好的项目实施条件:
(一)符合科普经费的使用原则和范围;
(二)有明确的绩效目标、实施方案;
(三)申请科普经费补助的单位应具备较好的项目实施条件;
第六条 申请科普经费补助的对象:
申请对象可以是一个单位,也可以是多个单位联合申请。联合申请的须明确一个单位作为主办申请。申请对象包括:
(一)学会(协会、研究会)、企业科协、乡镇(街道)科协及其分会和承担社会公益性活动的组织与机构;
(二)科普教育基地、科普示范基地(园)、科普活动中心、农函大、科普示范乡镇(街道)、村(社区)及其分会、各类科普教育示范学校(社区);
(三)其他符合科普经费使用范围的科普、公益活动项目的承担单位和组织。
第七条 科普经费补助标准:
一般项目补助金额每项不超过2万,重点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5万,重大项目补助金额每项不超过10万。
  第四章 申请经费补助程序和资金拨付
  
第八条 申请科普经费补助的程序:
(一)申请补助的单位向市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市科协)提出书面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报市科协业务科室。
(二)材料受理:科普经费项目补助申请常年受理,分批审批。
(三)项目审定:市科协业务科室对申请报告及相关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单位填写《瑞安市科普经费项目补助申报表》报业务科室,由市科协业务科室提交党组会议进行审定研究批准。对重大项目由市科协会同市财政局组织联合考察,提出评估意见,由市科协业务科室提交党组会议审定研究批准,并会同财政局联合发文下达。
第九条 市科协按项目向财政部门申拨科普经费补助。
第五章 管理职责及分工
  
第十条 市科协是科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是科普经费使用的监管部门。
第十一条 市科协的职责是:
(一)根据年度科普经费预算,编制科普经费使用计划;
(二)组织科普项目的申报;
(三)受理项目的申请,组织项目评审;
(四)审定科普项目、经费安排,办理相关报批手续;
(五)会同财政部门监督检查经费使用情况。
第十二条 市财政部门的职责是:
(一)安排年度科普经费预算,审核科普经费年度使用计划;
(二)参与重大科普经费使用项目的考察、评估评审工作;
(三)办理科普经费拨付;
(四)会同科协监督检查科普经费使用管理情况。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责任是:
(一)编制项目资金使用计划;
(二)递交项目完成情况的报告;
(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实施和监督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须严格按照市科协批复的项目及预算执行,不得自行调整。因项目实施环境和条件与项目申报时发生重大变化确需调整的,须按照申报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第十五条 获得科普经费补助单位必须对项目经费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真实、完整,入账合法、合理。
第十六条 对项目的验收,市科协可以组织专家组成员对使用情况的报告进行书面验收,也可以到项目实施场地进行现场验收。
第十七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科协将视情节轻重,有权收回或停拨科普经费:
(一)项目申报书填写不真实;
(二)擅自变更补助项目内容;
(三)截留、挪用、挤占科普经费;
(四)因管理不力,给国家财产造成损失和浪费;
(五)不能按时完成约定的项目进度,又没有合理原因的。
第十九条 市科协记录接受补助单位的绩效情况,并作为承担科普经费使用单位以后年度申报资格审查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对于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截留、挤占科普经费的行为,市科协、市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通报批评、终止项目、收回科普经费、三年内不再受理其经费申请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科协、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科普经费项目补助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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