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及市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的要求,切实加强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进一步明确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应负的责任,确保本单位领导干部自身的勤政、廉政,特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要求
1、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基本方针,坚决贯彻执行上级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一系列指示和有关规定。
2、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持党组统一领导,班子成员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科协业务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3、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立足教育、着眼防范,标本兼治,综合治理,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4、为确保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到实处,市科协党组建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党组书记方杰任组长,党组成员潘建光、尹寿华、赵晶为成员。办公室为具体责任部门,负责日常工作。
二、责任主体与范围
1、加强党组集体领导,认真履行党组成员分工负责制。
市科协党组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党组书记方杰为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市科协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洁从政负直接领导责任。
党组成员潘建光、尹寿华、赵晶根据分工,对分管的工作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洁从政负直接领导责任。
2、市科协党组成员、副主席潘建光在市科协党组的领导下,负责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并严格按照责任制的有关规定开展工作。
三、责任内容
党组、领导班子成员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责任:
1、根据上级党委以及上级领导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部署、要求和本部门、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需要,经常了解和定期分析、研究、部署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2、领导和参与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检查、考核、督促党风廉政建设各项任务和规章制度的落实。
3、严格遵守各项党风廉政法规制度,带头廉洁自律;教育并管好自己的家庭成员和身边的工作人员,防止发生违法违纪和不廉洁问题。
4、切实抓好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教育,认真执行谈话制度,及时对有不良反映的干部进行谈心,核实情况,视情予以提醒,或开展批评帮助,督促其纠正问题。
5、组织并参加本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检查自身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和廉洁从政情况,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切实纠正存在的问题。
6、认真处理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着重解决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对重大案件的查处和重要的专项治理工作做到亲自部署、亲自督办、亲自协调。
四、责任监督与考核
1、党组负责和组织对党组成员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
2、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应与民主评议、民主测评领导干部相结合,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
3、市科协党组将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入年度工作报告,每年向市委作出书面报告。领导干部个人执行党风廉政责任制的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
4、对监督和考核中发现的问题,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要提出整改措施,并将整改结果上报市委有关部门。
5、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监督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干部的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五、责任追究
1、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追究责任。实行责任追究,要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有关程序的规定办理。
2、领导干部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和本实施细则的,依照《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第十二条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及其他党纪政纪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并按程序上报市委有关部门办理。
3、实施责任追究,要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分清主观原因与客观原因、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与重要领导责任。
(1)主要领导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损失负直接领导责任。
(2)重要领导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对造成的损失负次要领导责任。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市科协2012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组织领导与责任分工
瑞安市科协2012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
组织领导与责任分工
一、方杰(党组书记、主席)
对市科协党风廉政建设、反腐败工作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负总责,对市科协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洁从政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潘建光(党组成员、副主席)
对分管工作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主要工作:
(一)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开展反腐倡廉教育。
(二)加强机关党建工作。
(三)做好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各项工作,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
(四)严格执行“四大纪律八项要求”和《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等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对照检查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方面存在的问题。
三、尹寿华(党组成员、副主席)
对分管工作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主要工作:
(一)加强学会相关经费活动的使用和监管。
(二)加强院士专家工作站的建设和管理。
(三)抓好所属学会的党建工作,充分发挥学会临时党支部在学术、科普活动中的监督和模范带头作用。
四、赵晶(党组成员、办公室主任)
对分管工作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主要工作:
(一)加强科普经费和公用经费的使用和监管。
(二)严格执行财政会计制度,做好本单位的经费预算等有关财务工作和管理。做好相关下属组织项目经费使用与监管。
(三)做好老干部工作和信访工作。
(四)加强人大议案、政协提案办理工作。